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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球競賽章程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3月12日至105年03月13日

二、比賽地點:雲林縣鎮南國小

三、參賽資格:登記註冊參加比賽以各校104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在學之學生,包含夜間(進修)部(教育部頒佈正式學制者)及碩士班為限(不含借讀、旁聽、選讀生、學分班),博士生、老師及在職專班不具有大企盃參賽資格。

四、報名人數:各校系報名隊數至多一隊,每隊可登錄領隊、教練各1人。報名時可報名16名球員(含隊長) ,其中體保生、碩士生各限2名,每場比賽僅可登錄12名球員(每場可登錄不同選手,但都必須是正式球員名單中的16名球員) ;體保生與碩士生限各登錄1名。

五、比賽用球:勝利比賽級羽毛球

六、裁判等級:大專體總C級以上裁判員

七、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最新審定之國際羽球規則

八、獎勵:獲得前三名之球隊,頒予獎盃乙座。

九、比賽制度:

  1. 預賽採分組循環制,複賽採單敗淘汰制。

  2. 每場球賽採五點制(依序為男單、女單、男雙、女雙、混雙),每場比賽每位選手限打一點不得兼點,不同場次可更換選手。每點比賽均採一局決勝制,預賽每點採 21 分制,如果雙方比分打成 20 比 20,需連得2 分才算獲勝,如果雙方比分打成 29 比 29,先得到第 30 分的一方獲勝。複賽各點計分方式比賽均採一局31分計算,16分時交換場地,先得31分者為勝。(30平不加分)。

  3. 3隊分組取戰績第1名;4隊分組取戰績前2名晉級複賽,如遇同組戰績相同,依下列順序判定:

    1. 比較得失分之商數(總得分/總失分),商數較大者晉級複賽。

    2. 雙方之間對戰紀錄判定。該場比分高者晉級。

    3. 雙方之間對戰紀錄判定,該場失分低者晉級。

    4. 如再相同則由裁判擲硬幣決定。

  4. 如遇同組該循環有比賽場次棄權,則該場次不列入得失分及得失局比較。

十、比賽規定:

   (1) 報到:

  1. 請各隊於當天首場比賽前40分鐘,派一名代表攜全隊學生證(學生證必需蓋有104學年度第2學期的註冊章才可進行報到)以及身分證/駕照/居留證至報到處報到,且報到之球員需為秩序冊球員名單裡之球員。(身分證/駕照/居留證三者擇一,其餘證件一律不接受。若學生證未蓋或本身無法蓋註冊章需攜帶在學證明及上述三項證件擇一主辦單位才接受登錄。)

  2. 假如學生證遺失得提出身分證/駕照/居留證+在學證明才能進行報到。(身分證/駕照/居留證三者擇一主辦單位才接受登錄,其餘證件一律不接受。)

  3. 若隊伍於當天表定首場比賽前40分鐘未報到,則扣除保證金500元。

  4. 工作人員核對選手證與學生證之資料是否相符,並請代表核對檢錄表上資料,若有錯誤,請立即告知工作人員進行修改,若確認無誤,請代表於紙上簽名,且工作人員發放全隊選手證以及全隊選手身分證/駕照/居留證。

  5. 經查證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取消該球員比賽資格。

  6. 請各隊伍於當天末賽打完,派一名代表攜全隊選手證至報到處領回全隊學生證。

 

   (2) 檢錄:

  1. 每場比賽前20分鐘,請各隊全部隊員持各自選手證,至檢錄台進行檢錄。球員需為秩序冊球員名單裡之球員,每隊最多登錄12位,最少8位。

  2. 若各隊伍應於表定比賽前20分鐘未至檢錄台進行檢錄,則扣除該隊伍保證金1,000元;如隊伍或個人選手於表定比賽前5分鐘還未至檢錄台進行檢錄,則扣除該隊伍保證金1,500元,若各隊伍於表定比賽開始後未至檢錄台進行檢錄,則扣除全額保證金。

  3. 經工作人員檢錄完成後將保留選手證,於該場比賽後歸還。

  4. 大企盃工作人員將只負責核對選手證的資料是否與本人相符,不負責篩選球員資格,期間各隊如有疑義,可直接向檢錄人員,或在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申訴。

  5. 假設檢錄時間超過規定時間該隊還未完成檢錄而影響賽程則沒收該賽。若因工作人員作業延誤則可繼續進行比賽。

  6. 比賽逾時超過未出場比賽之隊伍,經紀錄台唱名三次並計時五分鐘後仍未到場之隊伍,經大會裁定後以棄權論,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

  7. 隊伍若無報到則不能進行檢錄動作。

 

   (3) 初賽及十六強複賽每點比賽可喊一次暫停,時間為45秒;八強複賽每點比賽可喊二次暫停,時間為45秒,暫停必須由持有發球權之一方向裁判提出。

   (4) 比賽時雙方隊伍各派一人當線審,四強賽則由大會指派線審。若線審與主審判決不同時以主審為準。

   (5) 若一方表示某點或某局棄權時,則該點或該局均判由對方獲勝。

   (6) 初賽及十六強每場比賽先得3點之球隊勝出,但仍須完成剩餘點數之比賽,八強複賽後(含八強賽事),每場比賽先得3點之球隊勝出,並結束該場比賽。

   (7) 預賽比賽前可練習二至三分鐘,而複賽比賽前可練習一分鐘

   (8) 預賽採新制21分一局定勝負(11分交換場地,20平時加2分),複賽31分一局定勝負(16分交換場地,30平時不加分)。

   (9) 球員一律不得兼點,發現兼點者,全隊一律取消資格,並不得再參與本屆盃賽。

   (10) 比賽時間以大會時間為準,參賽者不得有異議。

十一、其他:

  1. 選手證遺失,需帶原證件至大會總服務處申請補發並繳交50元工本費。

  2. 比賽若有糾紛或無明文規定者,以裁判長判定為最終判決。

  3. 比賽中以裁判之判決為主,若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侮辱裁判之行為者,得取消該隊繼續比賽資格,已賽成績不計。

  4. 比賽中若有球員蓄意做出危險動作傷害他隊球員,違反運動家精神,則由裁判視其嚴重性,重者取消資格,已賽成績不計。

  5. 如有發生球員鬥毆事件即取消該校繼續比賽資格,已賽成績不計。

  6. 如違反「大學院校企業管理學系聯合體育競賽準則」規定,主辦單位有權與企聯會依共同討論並審核該校系隊伍參加下屆大企盃的權力。

  7. 本大企盃賽務部保有修改規則、調整賽程、場地的權力,各隊不得有異議。

  8. 如報名隊伍不足,則取消比賽,屆時將公告於大企盃官方網站

  9. 如有選手參加兩個以上項目,賽程衝突時不得要求異動。

  10. 競賽規則如有不宜之處,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十二、運動員資格:

  1. 賽前官網將公佈選手名單,請各校詳細查閱,如有資格不符之選手可向本大企盃賽務部提出檢舉,經查屬實則取消該名選手參賽資格。

  2. 比賽中若有冒名頂替,經查屬實則立即終止比賽並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

  3. 請各校嚴格遵守「大學院校企業管理學系聯合體育競賽準則」,誠實是高尚的品德,競賽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宗旨,如有違反本競賽準則將會受到嚴格處分,並提報企聯。

註:本大企盃賽務部保有修改規則、調整賽程、場地的權力,各隊不得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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