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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制度

 

一、保證金收取原則

       本屆大企盃保證金以各項目報名隊伍數為單位,每隊伍收取新台幣3,000元整。

 

二、保證金扣款原則

        (一)、活動報名:

  1. 活動報名一切以郵戳為憑,逾期報名者,扣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500元,(若無違反其他扣款原則,比賽結束後則退還保證金新台幣2,500元。

  2. 第一階段報名以11/08(四)為報名期限,若報名成功者欲更動或是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並退還全額報名費。

  3. 第二階段報名截止日(12/01)至第二次領隊會議(12/12),若報名成功者欲更動或是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並退還八成報名費。

  4. 第二次領隊會議(12/12)至補件截止日(12/25),若報名成功者欲更動或是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並退還五成報名費。

  5. 補件截止日(12/25)至比賽前兩週(105/02/26),如報名成功者欲更動或是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並退還兩成報名費。

  6. 比賽前兩週(105/02/27)至盃賽當天(105/03/12),若報名成功者欲更動或是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及全額報名費。

        (二)、棄權:

  1. 每場比賽開賽後未能順利出賽之球隊,或上場人數未達該項目比賽之最低人數(籃球5人、排球6人、壘球9人、羽球8人、桌球7人),以棄權論。

  2. 比賽逾時未出場比賽之隊伍,經紀錄台唱名三次,並由計時5分鐘後仍未到場者,視為棄權。

  3. 任何隊伍若有棄權之情形或足以構成棄權之條件,視為損害其他隊伍之參賽權益,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不退還報名費。

        (三)、球員資格:

  1. 任一隊伍在報名、登錄或上場時,有球員資格不符大會規定者,因嚴重損害其他隊伍權益及本次比賽的公正性,經大會裁定後,立即判定該隊棄權,主辦單位並將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不退還報名費。

  2. 大會有權向違規之隊伍所屬校系提出抗議,並交由企聯會賽務部審核該校系是否可參與下一屆大企盃賽事。

        (四)、未遵守大會秩序:

  1. 各隊伍於賽前40鐘未至檢錄台進行「報到」,則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500元。

  2. 各隊伍於賽前20分鐘未至檢錄台進行「選手檢錄」,則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3. 各隊伍於賽前5分鐘未至檢錄台進行「選手檢錄」,則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1,500元。

  4. 各隊伍於比賽開始後未至檢錄台進行「選手檢錄」,則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

  5. 任何隊伍若有棄權之情形或足以構成棄權之條件(每場比賽開賽後五分鐘未能順利出賽之球隊,或上場人數未達該項目比賽之最低人數),視為損害其他隊伍之參賽權益,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且不退還報名費。

        (五)、資格不符選手

  1. 比賽期間:比賽是否進行,依裁判決定,但比賽結果效力未定,該場比賽該隊以棄權論,並取消該隊伍資格,扣全額保證金,不退報名費。

  2. 比賽結束:取消該隊伍資格,不遞補,扣全額保證金,不退報名費。大會有權向違規之隊伍所屬校系提出抗議,並交由企聯會賽務部審核該校系是否可參與下一屆大企盃賽事。

        (六)、違反運動員精神:

  1. 不服從裁判判決:扣除該隊伍保證金1,000元整。

  2. 肢體衝突:該隊扣除全數保證金並不可參加後來之賽事,所有被大會認定有參與衝突之球員,立即禁賽。若因禁賽導致該隊上場人數不足,依棄權論。

  3. 如發生上述兩點狀況,大會有權向參與衝突隊伍所屬校系提出抗議,並交由企聯會賽務部審核該校系是否可參與下一屆大企盃賽事。

        (七)、破壞比賽設施:

  1. 若有參賽選手或隊伍破壞本屆大企盃之場地、比賽器具、比賽用球,一律照價賠償,未負賠償責任前,不予退還保證金。

  2. 若無法查明破壞之原因,依賠償金額扣除該比賽項目之各校系隊伍的部分保證金。

 

三、保證金退還方式

保證金退還將於各校系之隊伍比賽結束後以匯款方式退還予各校系,退還時將以E-mail或簡訊告知,請各校系之隊伍代表確認。

 

四、此制度目的在維持盃賽進行順利,敬請大家共同維持盃賽品質。

 

五、本規定經第24屆大企盃承辦團隊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退費之金額(其中需扣除必要之手續費,如劃撥或轉帳所需之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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